读者宋琳琳(化名)等咨询时说,因李某开办制衣厂期间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曾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无履行能力,以至于时隔半年仍未支付。近日,他们得知李某和妻子婚后共同经营了一个超市,所得收入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他们想知道:能否申请法院冻结李某妻子名下的对应银行存款?
法律分析
宋琳琳等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李某妻子名下的对应银行存款。
一方面,对应存款属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正因为对应存款源于李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超市所产生的收入,所以,该存款虽然是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只要李某妻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系其个人财产,就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
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对案涉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民法上的共有方式之一,法院自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必须及时通知李某的配偶。在李某夫妻协议分割并经宋琳琳等认可,或者通过李某夫妻的析产诉讼或宋琳琳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被李某享有的份额后,法院即可执行李某所享有的份额。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