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山区城管执法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大石窝镇两家企业存在擅自取用地下水问题。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联动相关部门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两家企业各自院内存在自备井,未能出具相应取水许可证件,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鉴于其中一家企业已接入村内管线,现机井不再使用,执法人员责令其封井。另外一家企业仍需使用自备井取水,执法人员责令其补办取水许可证件。同时分别对两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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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接下来,房山区城管执法局将积极开展城管执法系统水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与区水务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落实综合执法监管责任,筑牢水事安全蓝盾。(李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