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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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应聘 警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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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应聘 警惕陷阱

 

又到一年毕业季,毕业生走出校门迈向社会。在努力求职的同时,毕业生要避开求职套路和骗局。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发布防范提示。

“兼职”工作需谨慎

案情:郭某在朋友于某的介绍下找了份“兼职”,出租名下多家银行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于某承诺按照1.5%给郭某好处费。此后,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郭某名下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示: 犯罪分子常常以所谓的“佣金”“好处费”为诱饵,吸引低收入、无固定工作等人群,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出卖、出租、出借,甚至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毕业生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他人,否则可能存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风险。

选择公司擦亮眼

案情:吴某大学毕业后进入甲公司担任财务会计。甲公司以古玩珠宝城、字画拍卖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公开吸引社会大众投资,甲公司的业务员通过街头发传单、发放米面鸡蛋福利、以老带新等方式招揽投资者。实际上,甲公司所宣称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具有盈利能力和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后来,甲公司不再能兑付本金和利息,东窗事发。而吴某在明知甲公司从事非法业务的情况下,仍旧选择在甲公司非法招揽投资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达800余万元。

法院认为,甲公司法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财务会计吴某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吴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示:很多非法集资团伙往往披着光鲜亮丽的合法公司外衣,打着天花乱坠的投资项目旗号,初入社会的毕业生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误入其中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毕业生务必要擦亮眼睛,正确判断,审慎选择。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要谨记投资风险,慎入投资市场,切勿相信“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等宣传,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

诈骗财物不可行

案情:大专毕业后,张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乙公司领导向其介绍乙公司可以代办一级建造师、消防证等职称资格证,承诺包过、不需要考试或答辩,并对张某培训拨打电话推销业务的话术。张某发现乙公司办证是假,骗钱是真,但因高薪诱惑和侥幸心理还是选择继续参与。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示:毕业生求职时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背景和运营情况,针对求职信息仔细甄别,切勿因为求职心切、高薪诱惑,被犯罪分子误导、利用。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泥足深陷。

□本报记者 盛丽 通讯员 边辑 赵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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