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市教委近日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的主要范围、具体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其中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单位原则上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以区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教材选用后,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含自主选用教材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委托具有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北京市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经专业机构评估,结合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报告,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