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除了空调、西瓜和冰淇淋,泳池也是不少人的避暑选择。游泳有哪些安全风险?在泳池发生意外,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必然担责?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给出游泳健身安全“秘籍”。
案件回放:游泳池边摔伤 起诉场馆赔偿
小王和同学一起前往游泳馆游泳。据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小王在泳池岸边后空翻入水,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的瓷砖,将所触碰的瓷砖击碎脱落,身体随后落入水中,头部等部位受伤,二人随后返回更衣室。
两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带急救箱进入更衣室。1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更衣室并将小王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右上臂开放性损伤。后小王进行清创缝合术,住院8天,伤口愈合后出院。
出院后,小王将游泳馆诉至法院,要求游泳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泳池并非跳台 游泳馆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泳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小王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游泳行为,由于游泳池边缘瓷砖有水,其滑了一下后,头仰着掉入游泳池,且游泳池旁没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从录像记载内容来看,小王脚部离开台面时并未出现脚滑情况,损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边后空翻入水不当造成,不属于正常游泳行为,难以认定与其所称的地面湿滑、没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关联。从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情况来看,游泳馆亦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
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游泳池并非跳台,却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对其损害的发生以及此后的救助均不存在过错,故小王要求游泳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运动要量力而行 场馆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根据健康状况和年龄特点选择适当的健身项目,量力而行。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服务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产生损害后果的,需留存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票据,在发生争议时依法主张权利。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物”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间、泳池附近道路设立“小心地滑”“禁止光脚行走”“禁止跳水”等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对地面积水及时清理,对故障设备及破损装修装饰张贴标识并及时维修,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在“人”方面,确保救生员、教练员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及在岗值守,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设备并定期演练等,防止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经济损失。
经营场所可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等险种的方式分担风险,或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及时向第三人追偿,减少经济损失;参加人员也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方式减少财产损失。
□本报记者 盛丽 通讯员 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