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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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不能推卸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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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不能推卸应尽义务

 

恋人未婚同居后分手,对于期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想不抚养就不抚养、不想给付抚养费就不给付,更不能对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轻易否认。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法律解析。

【案例1】

抚养责任不能想推卸就推卸

蔡先生和陈女士未婚同居生下儿子宇宇。此后一年,双方选择了分手。考虑到带个孩子对自己日后生活不便,彼此都拒绝抚养宇宇。他们能推卸掉抚养责任吗?

【点评】

对宇宇的抚养责任,蔡先生和陈女士不能推卸,也推卸不掉。

《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由谁抚养,同样必须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除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鉴于宇宇不满2周岁,自然应当由陈女士抚养,蔡先生则必须承担抚养费用。

【案例2】

抚养费用不能想拒付就拒付

秦女士与孟先生未婚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双方分手时约定女儿由秦女士抚养,孟先生承担抚养费,但孟先生一直是想拒绝就拒绝、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这样做对吗?

【点评】

在抚养费支付上孟先生不得随意,其应当如何给、给多少须按法律规定办。

《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孟先生应当照此规定给付抚养费。

【案例3】

亲子关系不能想否认就否认

郑女士与何先生未婚同居后生下女儿芹芹。时过两年,双方分手。郑女士要求共同抚养芹芹,何先生却表示自己不是芹芹的亲生父亲,但又不能提供证据甚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他能这么做吗?

【点评】

对于自己是不是芹芹的亲生父亲,何先生仅凭口说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何先生虽否认与芹芹存在亲子关系,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甚至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据该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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