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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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发货 可否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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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司法局
购销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发货 可否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购销合同涉及到上下游合同连环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疫情之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在疫情期间解除不再履行,要视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系“不可抗力”,且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因下游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与上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从鼓励合同履行的角度,疫情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是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无过错,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解除合同行动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避免草率行动而承担违约责任。

(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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