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假借疫情理由,利用放长假等形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月19日《工人日报》)
这家公司“长期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身已经有违法之嫌,即便公司确实存在困难,也应向员工说明原因,取得谅解,并尽快补足缴纳,然而当员工为维护自己权益投诉至社保中心后,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心存不满,借疫情的理由,肆意采取报复措施,这尤其不可取。
疫情确实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企业有困难,更需要得到员工的谅解和配合,实际上,愈是困难的时候,彼此更要多一分体谅和理解,才能渡过难关。借疫情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只会给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
何况,无论多么困难,都应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疫情确实成为“不可抗力”,那么,大家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减损,也不能只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比如,应该互相协商,互相分担损失,共同承受“不可抗力”的压力。显然,借疫情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不仅缺乏法制观念,也并不厚道,于企业是短视行为,既不利于形成同心协办众志成城战胜疫情的氛围,也给企业后疫情时期的恢复和发展投下阴影。
□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