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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是否具备缓缴资格。
如果根据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认定是否具有缓缴资格,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申请缓缴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将按规定对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缓缴的社保费,参保职工缓缴期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将如实记录为补缴或断缴。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发生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事项,由参保单位将缓缴的三项社保费为职工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如有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依法注销,也要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社保费,再按相关流程办理。
此外,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