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女)收养不满2周岁的女婴小雪,并将其抚养成人。女儿进入青春期后,几次被学校开除,各种生活琐事让母女间的隔阂越来越深。女儿长大成人后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加上小雪亲生父母的意外介入,使高某与小雪二人极少见面,到后来小雪干脆拒接高某的电话。养母高某身心俱疲,女儿小雪也倍感压抑。于是,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她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8万元。
案例点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本案中,高某和养女小雪因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并因生活中种种问题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是构成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小雪对其构成虐待或遗弃,因此,高某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费用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