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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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隔42天解除合同构成违法
辞去特定职务等于辞职 员工不得索要经济赔偿
上班第一天被解聘 能否获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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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3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班第一天被解聘 能否获取经济补偿?

 

读者宋莹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即到岗上班。可是,仅仅上班一天,公司便以人事部误解公司意图导致招聘错误为由,要求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宋莹莹说,她虽然认为公司的要求无理,但也只能接受。当她要求公司给付离职经济补偿时被断然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她只上班一天,还不熟悉基本流程,更没有给公司带来效益。她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错误,宋莹莹有权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

一方面,公司应当给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提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将合同实际履行的时间长短、是否熟悉基本流程、有无产生效益作为附加条件。

因此,尽管宋莹莹只上班一天,但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误解公司意图导致招聘错误,与其仅工作一天没有任何牵连。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在其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即达成一致,其就具备了获取经济补偿的要件。

另一方面,公司应给付经济补偿的金额为宋莹莹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规定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与是否给付经济补偿无关,更与员工是否熟悉基本流程、产生效益毫无牵连。因宋莹莹工作“不满六个月”,故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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