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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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得到补偿还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吗?
员工入职登记表未填有女儿 因公死亡单位承担供养义务
因为违纪被公司解聘 强行索赔属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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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得到补偿还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董笑颜(化名)与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董笑颜认为,竞业限制生效的时间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在职期间公司未给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他当然无需遵守相应的约定。公司认为,无论在职离职,只要有约定,即使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董笑颜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情况下,都应受到约束。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在仲裁、法院一审阶段,公司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董笑颜的行为确属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遂酌定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承诺遵守竞业限制 在职期间违反约定

考虑到董笑颜在水处理设备及材料研发方面的特长,公司招聘他入职时不仅许以高薪,还让他直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职务。2009年7月28日入职后,他的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也得到了认可。要不是发觉他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公司不会让他在2018年11月28日离职。

事实上,早在2012年7月28日,公司就与董笑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未经公司同意,其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以口头、电子资料、书面资料等任何形式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料或服务。离职后2年内,其也得遵守这样的约定。公司在其离职后,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该协议第3条约定,如果董笑颜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全年补偿费的50倍,同时需将其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还给公司。相应地,如果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其可不遵守竞业限制。

随后,公司要求董笑颜与其他公司高管一样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自2013年8月6日起在公司担任全职销售工作,承诺在任职期间不代理或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不做其他公司的兼职或专职销售,如有违反,愿意向公司支付5万元整,并放弃在职期间所做销售额产生的提成及奖金。承诺人:董笑颜。”

然而,董笑颜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设立并经营一家与公司业务雷同的企业。公司查明相关事实后,一方面要求其于2018年11月28日离职,一方面要求其支付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

公司索要巨额赔偿

一审未获法院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董笑颜开办的企业成立于2012年7月19日,他本人及母亲为该企业股东。2016年6月10日,其不再担任该企业股东。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胶产品,与公司的主营范围基本一致。

董笑颜否认其开办企业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其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亦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他主张公司索要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无依据。

2020年2月,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董笑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开办企业的股东变更情况,故不能以2016年6月10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鉴于董笑颜于2018年11月28日自公司离职,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申请仲裁,故对其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因董笑颜开办的企业与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认定董笑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公司向董笑颜支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公司要求董笑颜承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权利义务显然失衡。而双方约定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体现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故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不应适用于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另外,董笑颜自2016年6月10日开始不再担任相关企业的股东,公司无证据证明董笑颜在此之后仍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的支付6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

电话录音吐露实情

员工给付赔偿20万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为此,公司提交5份电话录音证据,2份电子邮件,以证明董笑颜存在违约行为。经质证,因相关电话号码、QQ邮箱不是董笑颜所有,在其否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亦不予采信。不过,董笑颜认可2017年11月10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

该电话录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给董笑颜打的电话,内容是因董笑颜帮助另外一家企业与公司竞争项目。文某劝说董笑颜停止竞争,甚至希望通过购买该企业产品,让其退出这个竞争项目。

在通话中,文某说:“你能不能让那家企业别弄这个水处理设备?能不能终止?”董笑颜说:“可以!”文某说:“大家都做生意的嘛,你有你的钱挣。”董笑颜说:“我知道,你上次让我挣这两个小钱。”文某说:“你还挣俩小钱儿?那家企业成立这么长时间,这几年你们一年至少挣200万。”董笑颜说:“……其实,也就是弄两个项目玩玩,赚点钱给大家一分算了。”文某说:“那家企业没有这方面资源,客户就你这边能提供,你对他的影响力是足够的。你看,我们出点钱,他多少钱愿意转让?”董笑颜说:“我问一下他……”

二审法院认为,董笑颜与公司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其曾担任股东的企业与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根据以上电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董笑颜曾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企业服务。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董笑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由于董笑颜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董笑颜的违约情况、收入状况、约定的补偿金数额等因素,酌定董笑颜应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董笑颜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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