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姚茜慧向本报反映说,三个月前,她因患疾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休养六个月。为此,她也已经向公司请假并获得同意。
近日,公司通知她,说公司与她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她自期满之日起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彼此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义务。
姚茜慧想知道:她能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医疗补助费吗?
法律分析
公司必须继续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义务。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指企业职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但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本案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时间至少为六个月。《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