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另图发展,我于昨天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明确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可公司在收到我的辞呈后,便要求我立马走人。我虽百般辩解,公司仍固执己见。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读者:王丽丽
王丽丽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在于其“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与之对应,公司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含义是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权,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经过预告,且只有经过预告期,才能对劳动者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只是为劳动者设定的法定义务,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该法条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指定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预告期走人,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结合本案,正因为你已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明确表达了辞职意愿,而公司同意你的辞职请求且决定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公司的做法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