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公司在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均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半年前,我为增加收入,悄悄与一家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利用每天工余时间及周六、周日兼职赚钱。
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曾责令我停止兼职。后来,我以自己并没有耽误公司的工作为由继续兼职,公司于近日将我解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海慧
刘海慧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这里,姑且不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经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仅就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着同样的约定而言,因你属于全日制用工,所以,你不仅无权兼职,而且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该规定表明,是否允许兼职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员工没有因为兼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程序,员工“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
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从一开始就不让你兼职,发现你悄悄兼职后曾责令你停止,你就不能以包括“没有耽误自己在公司的本职工作”在内的任何理由抵制公司的要求。你对公司的要求置之不理,公司自然有权将你解聘。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