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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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影响
什么情况下适用劳动争议终局裁决?
公司决策失误多招员工 再让员工待岗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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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决策失误多招员工 再让员工待岗属于违法

 

编辑同志:

我进入一家公司后不到两个月,公司便向我出具《员工息工待岗通知书》,意思是让我在家待岗,等公司下达《上岗通知书》后再到岗,待岗期间不发工资。

其实,事情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在决定招聘人数时失误导致人员过剩,为规避自身责任,故意用这种办法逼我辞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肖莉莉

肖莉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待岗即等待得到工作岗位。事实上,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随意对一个员工做出待岗的决定,相反,其必须严格遵从两个条件且缺一不可:一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并达到了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进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举证责任;二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其未实际提供劳动。现实情形包括劳动者没有具体工作但每天去单位报到或者随叫随到;劳动者不用上班,可以去其他单位工作,享受完全的自由。

与之对应,虽然你没有去上班,公司也没有要求你每天去报到,且造成该现象并非因你而致,但该情形与第一项要件相违背:

一方面,公司并非生产经营困难,更非到了非停工停产的程度,其之所以让你待岗,是因为其在决策招聘人数时失误,导致人员过剩,为了规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实施的“缓兵之计”,目的在于逼你提出辞职。

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提供甚至根本没有对应的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出现停工、停产,尚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恶意让劳动者待岗的更不能例外。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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