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何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她丈夫受过工伤。7个月前,由于工伤复发,她丈夫继续到医院治疗,但因医治无效死亡。她想知道其丈夫在相应期间能否享受停工留薪期、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分析
何女士的丈夫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方面,工伤复发员工可以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8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与之对应,虽然何女士的丈夫是工伤复发,但其在治疗期间仍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另一方面,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据此,何女士的丈夫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