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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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员工私房照做广告 虽有劳动关系也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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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用员工私房照做广告 虽有劳动关系也属侵权

 

编辑同志:

我所在影楼为招揽生意,未经我许可于一个月前用我的6张“私房照”制作一份广告宣传画册。尽管这些照片多为侧面或幻影,但是,仍然能够比较清楚的看出是我本人。为此,有的朋友取笑我“为赚钱而献身”。

我提出异议后,影楼却表示,我作为员工理应支持影楼工作,更何况其与我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有权使用我的照片。请问:影楼的行为究竟是否侵权?

读者:刘雅姿

刘雅姿读者:

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首先,员工也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享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所指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生存,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尽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并不排除员工仍然具有自然人的身份,更不等于因此剥夺了员工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待遇。也就是说,基于肖像权是你个人的权益,影楼并不能因为与你存在劳动关系而取得对你肖像的使用权。

其次,影楼已经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影楼的行为与之吻合:

一方面,影楼将你的“私房照”用于广告宣传册中,虽然多为侧面或幻影,但因其仍然能够比较清楚的看出是你本人,且已经有朋友为此取笑你,所以,影楼要想使用这些照片,必须获得你许可。而现实是,影楼不仅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更没有经过你的同意。

另一方面,影楼的目的在于招揽生意,客观上也确实能够因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本案中,影楼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你造成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也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影楼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你有权要求影楼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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