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继续为我缴纳了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近日,公司找到我要求立即退还,理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其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我获取了相应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饶丽丽
饶丽丽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拒绝立即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也指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与之对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财产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彼此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你没有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依据,公司也没有缴费的义务。虽然公司因为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损失,但这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为这些费用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并非为你所有,你更不能随意处分。
同时,你获取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领取养老保险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必须患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发生工伤;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必须出现生育。如果没有出现对应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你根本不能享受或获取,即在条件尚未成就,你没有实际取得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你已经“取得财产利益”。
因此,公司只能在将来条件成就、你取得相关利益时,才能向你主张权利。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