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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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技校后反悔, 约定的“退学不退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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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读技校后反悔, 约定的“退学不退费”是否有效?

 

近日,读者小吴向本报反映说,她高考落榜后,决定进入一家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服装设计。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写明,她必须一次性交付为期一年的全部学费,合计12000元。在学习过程中,如果她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入学后,经过一个月的学习,小吴不想继续在这里学习了。经再三考虑,她决定复读,来年再参加高考。她把自己的想法告知学校后,学校虽同意她退学,但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相关费用。

小吴想知道,学校不退还相关学费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学校应当退还小吴的大部分学费。其理由如下:

首先,小吴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

一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其中的“应当”表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属于强制性义务。这就意味着小吴与学校约定的“退学不退费”与该强制性规定相违。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学不退费”的内容,将导致其未对小吴尽到教学义务却能收取学费,而小吴没有继续接受相关教育却要承担全部学费,这样的约定不仅明显不公,而且非法免除了学校本应承担的退费责任、排除或剥夺了小吴享有的退款权利。

其次,学校应当退费。

就退费的金额,《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虽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指出:“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即小吴可以根据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索要。

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学费可按应当学习的一年时间,与小吴已经实际学习的一个月的时间之比计算,由学校退回十二分之十一。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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