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开办超市期间,雇请我们为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超市经营效益日益下滑,甚至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为了逃避向我们支付欠薪的义务,李某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其全部财产给妻子,李某净身出户。此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李某仍然以其没有能力为由,屡次拒绝向我们支付欠薪。
请问:我们能否请求法院撤销李某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读者:邱婷婷等5人
邱婷婷等读者:
你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与之对应,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结合本案,正因为李某与妻子恶意串通,以离婚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通过制造李某“被”净身出户转移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不仅客观上导致你们的欠薪至少在短时间内无法发放,必将给你们造成损失,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你们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应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你们应当提防自己的撤销权因过期而作废。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