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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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地方金融组织存重大风险隐患监管部门或将有权临时约束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23日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指出,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本市将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条例草案提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已经发生的金融风险,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关闭网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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