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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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抚养义务 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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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兄弟姐妹间抚养义务 如何判定?

 

编辑同志:

我在20岁时家庭发生变故,父母相继去世。当时,弟弟俞小林才5岁,我挑起了扶养俞小林的重担。我供养弟弟读书一直念到大学毕业,直到弟弟有了工作后,我才结婚成家。

结婚后由于妻子患有疾病不能生育,我们没有自己的子女。现在,妻子已经去世10年了,我这么多年没有再婚,一直独自生活。现在,我已经75岁,由于身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要求俞小林扶助我。

俞小林虽已退休,但除了每月有数目不菲的养老金外,又另外找了一份月收入5000元的工作,经济实力尚可。面对我的请求,俞小林以他在法律上没有扶养兄长的义务为由拒绝了。

请问,弟弟是否负有扶养兄长的义务?

读者:俞大林

俞大林读者:

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即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你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他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你应当从经济上进行供养扶助。

另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孤寡老人,都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对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因此,符合该条规定的老年人,如果是城镇居民,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生活保障费和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可以申请入住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口接收老人的养老院。如果是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由政府予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入住政府开办的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待遇。现在,如果俞小林仍然拒绝扶养你,你可以寻求上述社会救助。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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