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离职后曾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被经办机构拒绝,其理由是我原来所在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而公司称,其已委托他人并以他人的名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这种情况属于“社保代缴”,其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请问:在“社保代缴”导致待遇落空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读者:李笑笑
李笑笑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就是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本案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而且是以第三方的名义直接进行缴费的,该情形从本质来说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按照相关规定,第三方虽然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待遇。如果账户名显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费,那么,当职工在申报相关待遇时就会被拒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因用人单位违反“亲自”办理的法定义务等同于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如果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对应,如果你的情形符合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你的意愿中断就业、你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现在仅仅是由于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导致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你有权要求公司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赔偿。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