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我发现自己领取的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少了400元。我找公司问询,公司答复说,我上个月有4次迟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次需扣100元工资。我不承认自己有过迟到,公司便拿出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予以证明。
请问:在我不认可该迟到记录,公司也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证明我迟到的情况下,公司究竟能否扣我工资?
读者:胡丽丽
胡丽丽读者:
姑且不论公司扣发你工资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仅从证据上看,公司也不得仅凭门卫自制的迟到记录来扣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其扣付工资的合理性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既然公司主张你存在迟到现象,并以此扣除了你的工资,那么,在你不认可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确认的迟到记录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由于与你“迟到”有关的其它记录,如监控视频、签到记录、打卡记录等均为公司所掌控,且你与公司的争执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也必须用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不能单纯以门卫记录为唯一凭证。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你不认可公司自制的迟到记录,公司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存在迟到的事实,因此,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