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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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超出法定内容 员工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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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超出法定内容 员工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2018年7月,小王入职一家保险公司,担任管理培训生,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2019年6月小王即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为他出具了离职证明。

然而,小王一看证明的内容,有一行字颇为扎心。这句话的内容是:“因王某拒绝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赔偿金,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

对此,小王无法认可。因为,离职证明是要拿着去寻找下一份新工作的必备材料,所以,他要求公司删除或改掉这句话,但公司不同意。于是,他将公司诉至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双方主张

仲裁庭审中,公司称,其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并无不妥。因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离职证明应该写什么内容。

小王则认为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那么一句话属于“越界”。就此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已经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出具离职证明,不应将离职证明内容范围任意扩大。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双方存在劳动纠纷?

仲裁裁决

大兴区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其与小王存在劳动纠纷,该内容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因此,公司在离职证明中添加此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在员工离职证明中如添加其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纠纷等内容,可能会成为影响劳动者求职的不利因素,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对小王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给予支持。

案例提示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对有下一步求职意愿的劳动者来说,想要入职下一家单位,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其实,在人才流动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劳动者因开具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并不少见。

这个案例给想在离职证明上“做文章”的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出具员工离职证明决不能随意发挥,证明内容规范合法才能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具体来说,就是做到以下4点:

一是要注意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二是要避免自设开具离职证明的条件。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离职时,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予开具离职证明的事例。用人单位这样做,实际上是给开具离职证明增加了限制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增加了劳动者向其索赔的风险。如果真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可以依法索赔的。

三是要注意审查离职证明的内容。离职证明上的内容,除了法定内容外,用人单位不应任意添加内容。在相关证明上还要确保内容准确,防止出现错误重新开具。

四是要留存离职证明签收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离职证明时,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回执上签字,留存签收凭证,避免发生争议。

刘婕 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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