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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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隔离传疾病 用工单位有权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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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5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者拒隔离传疾病 用工单位有权解雇吗?

 

某公司员工徐某今年1月休年休假期间曾到武汉旅游。自武汉返回后没几天,他就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然而,他不仅不主动报告,还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公司和当地社区对他提出的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期间,他还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并密切接触人群。

没过多久,徐某被确诊患新冠肺炎,导致密切接触者300余人集中隔离。其中,还有好几人被确诊。此后,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司能否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自武汉返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属于应当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其拒绝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并密切接触人群,造成了新冠病毒传播,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徐某故意隐瞒行程和病情,拒不接受公司提出的居家隔离之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雇徐某,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某公司没有对应的规章制度规定,那么,就只能在法院确定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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