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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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报销额度上不封项 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本报讯 (记者 张晶)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通知》指出,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目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包括,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同时,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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