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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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出勤率低员工为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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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章操作致残 单位也应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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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违章操作致残 单位也应支付赔偿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的我,因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必须戴帽操作的规章制度,导致头发卷入机器,造成头部受伤。虽经抢救花费5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然落下八级伤残。

当我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要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赔偿时,公司却断然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我并未转正,其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加之我违章操作是造成伤害的关键所在,我无权将由此产生的后果转嫁给公司。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欣莲

杨欣莲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的情形恰恰与之吻合。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具备其中三种情形之一时,才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都应给予工伤待遇。因此,你虽是因为违章操作致残,但因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仍应按工伤论处。

另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虽然你属试用期员工,但并不排除公司已经对你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无权以你属试用期员工为由,拒不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再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其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向你支付赔偿。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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