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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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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联手治理“校闹” 8类“校闹”行为将坚决打击
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本报讯(记者 任洁)记者8月20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联手治理“校闹”行为,要求在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同时,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部指出,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根据要求,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给予及时救助、维护合法权益,要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学生权益保护中心,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意见》强调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双方无重大分歧的,可以协商解决,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受伤害者亲属应推选代表参与协商。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高等学校可以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大力推进第三方调解。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裁判。

(下转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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