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家装公司的员工。三个月前,公司安排我按设计图纸,去砸客户房屋墙体时,为图快省事,我违反应当由上往下的操作规程,从下往上镂空墙体中,墙体突然整块脱落并将我砸伤。虽花费了8万余元医疗费用,仍然落下九级伤残。当我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未曾给我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以我违规操作,应当自作自受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春广
赵春广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同样可获取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恰恰是在上班期间因砸墙时致残。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具备其中三种情形之一时,才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都应给予工伤待遇。也就是说,虽然你砸墙违反操作规程,但因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决定了仍应按工伤论处。更何况你之所以违规,同公司平时对你的教育不到位及事发时监管不力有关。
另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与之对应,公司也不能例外,其没有为你办理,无疑与之相违。
再一方面,你有权从公司获得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