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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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亟待探讨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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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亟待探讨和规制

 

随着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中国职工队伍正在面临着第三次结构性变化,对职工概念属性需要重新界定。破解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理论上探讨、在立法上规制,以引导互联网平台合理有序发展,落实对劳动者的保护。

去年初全总下发《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以来,各级工会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等八大群体入会工作,借以作为“强基层、补短板、增活力”的重要抓手,强化维权服务。

八大群体入会是一项新工作,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困扰:职工入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所属,而互联网经济下劳动用工形态多元化,八大群体中许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固定的劳动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劳务合作,其中许多劳动者的报酬也不是由平台支付,而是直接由客户支付。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应该承认,互联网经济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纳了传统产业无法吸纳的劳动力,而且对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就业质量和劳动效率、劳动时间等的改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经济下劳动关系从形式上难以用统一的标准予以判断,使得其劳动用工性质判断面临分歧(如有学者用“去劳动关系化”表述,也有学者不认同);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而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获得相应的数据信息,导致监管面临困境。更重要的是,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化,某些平台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法的适用,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这个问题当然应该引起各方面,特别是工会组织的重视。

近日发布的《中国职工状况研究报告(2018)》援引国家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2016年增加131万人;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岗位中,约10个岗位来自于平台企业。但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即“网约工”)的数量则是平台企业员工数的10倍左右,就是说,目前我国“网约工”人数已达7000万人之数。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绝非小事,亟待提上议程。

有学者指出,劳动从属性是雇佣劳动的最本质特征。互联网经济下的多数劳动者,在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对互联网平台都有较强的依附关系。如在人格从属性方面,平台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基本已由应用系统规划,企业时刻在对平台劳动者下达工作指令、进行工作指挥;在组织从属性方面,很多互联网平台采取客户评分的方式来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也倾向于选择已积累信誉评分值比较高的平台工作,等等。因此,互联网经济下的多数用工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征,应该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

前述研究报告课题组负责人指出,“劳动者通过平台单位实现就业这一事实表明,经济现实已经走到理论的前面。随着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中国职工队伍正在面临着第三次结构性变化,对职工概念属性需要重新界定。”破解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理论上探讨、在立法上规制,以引导互联网平台合理有序发展,落实对劳动者的保护。

□张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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