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更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且在劳动保障政策越来越完备的当下,用人单位本就该增强守法自觉性。
近年来,辽宁各市劳动监察部门多次接到用人单位谎称“意外险”就是“工伤险”,致使农民工享受不平等工伤待遇的投诉。其中,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尤为突出。记者采访发现,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的事屡见不鲜。(12月27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显然是在打自己小算盘。首先,工伤保险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缴,于用人单位而言成本比较高;其次,工伤意外事故发生几率低,相比较而言,为员工投保意外险性价比较高;再者,巧妙利用了员工法律意识欠缺的短板,比如,谎称“意外险”就是“工伤险”等。
事实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意味着,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直接侵害的就是劳动者的利益。比如,媒体报道的一起案例,有劳动者出事后,本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退休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共计118万元,还有每月领取伤残津贴5100元直至领取养老金(55岁退休,领取3年),如今却只能拿到45万元的意外伤害赔偿。可见给劳动者所带来的损失。
况且,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看似是妙棋一招,实则不然,一方面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难逃相应制裁;另一方面诚如专家介绍,意外伤害险一般最高赔付50万元,一旦工伤严重,企业要赔付全部的工伤待遇,而不是减去意外伤害险的赔偿。由此可见,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更可能会让用人单位吃亏。
讲真,规避“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现象,就需要相关部门给予重视。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相关部门当履行好职责。
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更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且在劳动保障政策越来越完备的当下,用人单位本就该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于劳动者而言,也应注意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第一时间维权。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