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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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单位因举证不力损失收入2.2万
莫因培训“赔”钱又折兵
【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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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

您好!

公司因市场需要发出搬迁通知,将公司搬迁到省会,好多员工基本在当地,不想过去,但也有员工想要跟着过去闯一闯。我在公司工作快三年了,公司也询问了大家的意见,但是大家可能都处于考虑状态,没有提出要离职的。这几天,我一直在想要不要跟公司说我不想去。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愿意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也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作出明确解释,即“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就您提供的情形,如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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