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招生和就业,不少女生会“喊冤”,凭什么就业单位喜欢男生?“属相不合”,大学不是“211”“985”,甚至连一些学生干部都会遭遇就业歧视。如何破除这样的“糟心事”?近日,在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讨论时,委员们热议招生和就业歧视话题并现场为青年支招。(3月13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社会对就业歧视现象关注度的升温,明目张胆的直接就业歧视行为少了。但在现实中,暗藏的、间接的就业歧视行为不但屡禁不止,相反花样百出。这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就业公平,让刚刚走出校园的求职者“很受伤”。
从法律角度说,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都侵犯了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造成这种局面,究其根源,现有的法律不给力,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一些用人单位有了可乘之机。
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就必须破除就业“花样”歧视,这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撑腰。首先,立法细化和明确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既为人社部门执法提供参考,也方便劳动者维权。其次,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歧视性招人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用人单位既要纠正歧视性招人做法,又要对遭受歧视的求职者给予经济赔偿,职能部门还应对有歧视性招人行为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再者,在就业歧视诉讼案件上,有必要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破解劳动者维权难,提高劳动者走法律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张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