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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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春节售卖假冒烟酒牟利 未造成损害也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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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趁春节售卖假冒烟酒牟利 未造成损害也能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营一家烟酒商行。半个月前,李某向我丈夫推销某些品牌的假冒烟酒时,表示虽然比正品便宜不少,但因高度仿真,从口感和外观上难于分辨。我丈夫考虑到春节临近,正是销售烟、酒的好时机,且对应的品牌在本地非常畅销,遂从李某处大量进货,再转手批发、零售,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岂料,我丈夫日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说是他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请问:我丈夫虽然售假,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怎么会构成犯罪?

读者:何巧秀

何巧秀:

你丈夫确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之对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实施了销售。该罪中的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而你丈夫已经转手批发、零售。

另一方面,你丈夫属于“明知”。就“明知”的认定,一般看其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你丈夫事先知道从李某处购买的烟酒系假冒伪劣产品,无疑与第(一)(四)项吻合。

再者,你丈夫罪有应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则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你丈夫销售金额已达6万余元,故构成犯罪。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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