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伤住院到公司在病床前给她送来3.5万元现金,李英茹对公司及其领导的做法除了感激,没有其他什么可说的。可是,当她得知自己负伤后仅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达4.5万余元,公司在领取这些钱后不仅不归还于她,还说早已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时,她才知道之前的一切都是骗局。
“被骗后怎么办?像我这种只会写自己名字,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工只能干瞪眼。”提及此前这件事,李英茹8月23日介绍说,在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贺争帮助下,历经仲裁、一审败诉之后,二审经审理于近日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各项经济补偿21.5万元。
“这些钱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较公司原来给付的费用整整多出17万元。”李英茹说,不知道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这个结果作何感想!
高空坠落摔成残疾
公司送来慰问现金
李英茹是安徽阜阳人,一直在农村种地的她于2013年3月23日来到北京,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专门为火车站做保洁的公司。入职后,公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为高铁外皮做保洁。
“做保洁工工资很低,每月领取的工资数基本上是地板工资。”李英茹说,即使这样,每月有一两千元收入也比在家种地收入高,要是吃住节约点儿,还能有些盈余贴补家里,给孩子交学费和生活费。
保洁的活还是细致活,用的布和拖把要干净,还不能太湿,擦后不能留痕。李英茹说,由于车身太高,有些部位必须登梯子爬上去,用手一下一下、一遍一遍地擦。
2014年11月11日,一贯小心谨慎的李英茹在擦车过程中不幸从高空坠落,经医院诊断,结果是左肩胛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同事们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她送往医院。
2015年1月8日,公司为李英茹申请了工伤。同年3月5日,李英茹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19日,经劳动部门鉴定,李英茹达到七级伤残。
李英茹住院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代表公司看望她,并说为了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考虑到李英茹的身体状况,暂时不让其回单位工作,在家安心休养。同时,人事经理转交给她一笔慰问费用,让她在支出凭单上签字。
“看到公司领导这么关心体贴,我想都没想就在凭单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李英茹说,收到这些钱时她满心欢喜,但没料到这个签字,为她以后维权制造了重重障碍。
支出凭单布下陷阱
工伤资料全被收走
“公司的做法很隐蔽,没有让我有一点儿被抛弃的感觉。”李英茹说,出院后她还在等着公司通知回去上班的消息。
这也难怪。因为,公司在她签单领款后一直没和她中断联系,期间还多次通过快递、电话等,让她提供申报工伤认定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
伤残等级确定后,李英茹意外得知公司已从社保中心申领了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4.5万余元。
“这些钱是我的救命钱,是属于我的,公司怎能不给我呢?”为此,李英茹找到公司交涉。公司既不承认有这笔钱,也不承认已经领取这笔钱。同时,公司人事经理一反以往的态度,很不客气地告诉她: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你的一切事情与公司无关,不要再来找了!
一听这话,李英茹傻了!
李英茹想进一步辩解,还想说明自己希望继续回公司工作,人事经理拿出了她已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凭证。她一看这个凭证,就是此前自己签过字的那张财务支付会计凭证。
此时,李英茹才注意到,这张会计凭证上写了很多字,那笔3.5万元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和她2个月的工资等。更要命的是,此凭单上还写有 “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这几个字。该凭证落款的时间由公司填写,记载的是:2015年1月12日。
人事经理说:“这个凭证记载的事项,就说明公司已经给了你因劳动关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所产生的一切法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你的签字即表示认可,不能反悔,不能再找公司索要任何补偿或赔偿。”
“当时,领导说得那么好,我又不太认识字,只关注钱数了,哪儿料到有这么多东西?”李英茹一边辩解,一边大呼冤枉、上当。
可是,公司把事办到这份儿上,李英茹说什么都没用了。她不甘心事情就这样结束,经同事介绍来到致诚公益请求援助。
贺争律师接待后,发现她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工伤证等都掌握在公司手里,维权难度很大,但仍为她立了案。
签字领钱均属事实
劳动仲裁一败涂地
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时,公司没有出庭,只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
公司提出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其证据即是那份会计支出凭证及其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由于李英茹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6年5月16日,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请求驳回李英茹的全部仲裁请求。
公司还认为,李英茹现在状告公司侵权并请求支付相关费用,是不诚信的表现。鉴于双方已经签署“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协议,仲裁机构应当制止李英茹因其不诚信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仲裁员在法庭调查阶段问李英茹:“支出凭单上的字是你签的吗?”
李英茹答:“是。”
仲裁员问:“这3.5万元,公司给你了吗?”
李英茹答:“给了。”
仲裁员问:“你认为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吗?是何时解除的?”
见此情形,贺律师接过话题说,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其理由是:
其一,公司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份会计支出凭证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况且,凭证上的日期系公司单方面填写,无法证明确切时间。
其二,公司明知李英茹当时正处于停工留薪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继续主张凭证的时间即是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其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其三,公司至今仍然为李英茹缴纳社保,故不能认为公司已经与李英茹解除了劳动关系。
一个月后,李英茹拿到了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载明:李英茹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且领取了相应款项,该支出凭单有效,李英茹应依约履行,即双方应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公司仅应支付李英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元。
法院庭审查明事实
员工获得赔偿21万
李英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一审法院三次开庭调查相关情况。
第一次开庭,公司答辩仍然沿用仲裁时的思路,且坚决不认可李英茹的伤属于工伤,也不认可其月工资标准。法官要求公司核实李英茹所主张的工伤和月薪标准情况。
庭审后,贺律师立即到社保机构调取李英茹的社保待遇核准时间和数额,并将核准表格等材料第一时间提交法院。
第二次开庭,公司在社保机构提供的证据面前,不再否认李英茹的伤属于工伤,且承认李英茹的七级伤残的社保待遇已经由公司代为领取,但未支付给李英茹。但是,公司依然认为,李英茹因已签订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协议,就不能再主张其他任何关于赔偿的权利。
贺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中心基于李英茹的工伤情况依法支付给李英茹本人的补偿款,公司无权对此款以协议等形式“私了”,故该公司持有的那份会计支付凭单中记载无争议条款无效。
关于月薪标准,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显示李英茹的月薪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李英茹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仅基本工资部分已经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有各项补助。因此,核定李英茹的相关待遇时应参照李英茹提供的标准,而不是公司出具的标准。
对于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的真实性,贺律师认为,该工资单上既没有劳动者签字,也不能和银行流水对应,因此,不予认可。因为,月薪标准直接关系到李英茹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法院不应采信公司的主张。
第三次开庭时,公司没有派人参加。尽管此时公司又提交了关于李英茹工资“补助”款的相关证据,但因其未在举证期内提交,且造成法庭无法查明事实,贺律师认为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久,一审法院下达判决。该判决载明:因公司提供的支出凭单所载内容能够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因此,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如果李英茹认为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解除违法,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但李英茹申请仲裁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故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处理。故此,驳回李英茹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英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提起上诉。
贺律师在二审法院庭审时提出,李英茹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是2015年3月5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自此才能确定李英茹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英茹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待遇均未超过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终审判决:该公司应向李英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1.5万余元,扣除掉公司已经支付的3.5万元,公司还应该支付李英茹17万余元。
□张长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