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因未完成任务体罚员工 当心承担三种法律后果
西城法院公布10起消费欺诈案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7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良商家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
西城法院公布10起消费欺诈案
3月13日,针对不良商家常见的欺诈行为,西城法院在“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分别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受理涉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情况,公布了10起商家欺诈消费者典型案例。
 

案例1

销售假五粮液被认定为欺诈

2015年2月11日,赵某从某商业公司购买了39度五粮液10瓶,共交付货款6000元,每瓶600元。2015年4月13日,五粮液集团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使用红外激光笔照射指定区域无激光反应,与我单位防伪标识中防伪功能不符合;2、RFID身份信息查询与我单位反馈信息不符合。综上,该送检样酒属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产品。

由此,赵某认为商业公司构成欺诈,诉至西城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商业公司以假充真存在欺诈行为,判令该公司向赵某返还货款6000元并赔偿18000元,诉讼费该公司承担。

案例2

海狸鼠替代水獭属欺诈

唐某在某公司购买某品牌男鞋一双,价格为6310.4元,男鞋吊牌标示其材质为水獭毛。但质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为:送检男鞋毛皮材质为海狸鼠毛皮。为此,唐某支出检测费2000元。

在庭审中,公司坚称海狸鼠和水獭属于同一种动物,涉案商品不存在欺诈。而西城法院查明,水獭与海狸鼠同纲不同目,质检中心也确认:相同或近似质量等级的海狸鼠毛皮与水獭毛皮的市场价值,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看是存在较大差别的。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向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承担本案检测费与诉讼费。

案例3

铁器当作不锈钢产品销售为欺诈

胡某诉称,2015年3月19日其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多功能开瓶器14只,单价35元,付款490元。该商品中文简体标签标注的材质为不锈钢,实际材质为铁。胡某认为商场欺诈起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向商场退还货款490元,给付赔偿款1470元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查明,胡某购买的多功能开瓶器的包装上,简体中文标签所记载的材质为不锈钢,且某商场亦认可开瓶器的材质确实为铁。法院认为,产品所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因本案涉及的产品标识向消费者所传递的商品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欺诈,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4

人造革包冒充牛皮包销售是欺诈

吴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皮包一个,单价为2300元。该商品的吊牌上注明:品名为男包,面料为牛皮,等级为合格品。后经质检中心鉴定,该包正面中间面料材质为人造材料,材质名称、标注与产品所用材料不相符。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场以次充好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向吴某返还货款2300元并赔偿69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5

喇叭裤材质与实际不符为欺诈

宋某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女装针织喇叭裤2件,共计1912.8元。涉案商品标识显示面料成分为:80%棉、20%金属纤维。经检测,其中一件产品面料成分为:75%棉、16%聚酯纤维、9%聚酯薄膜纤维,判定为不合格。宋某为此支付检测费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场提出对其中一件涉案产品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结论为:76%棉、24%聚酯纤维(含聚酯薄膜纤维),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所附吊牌标识的面料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认定商场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判令其向宋某退款并支付3倍赔偿、承担本案检测费与诉讼费。

案例6

旧车当新车卖4S店属欺诈

原告龚某起诉称,2015年4月16日,他向某公司购买某品牌白色汽车一辆,支付货款34000元,后发现该车前顶盖识别码与发动机识别码不一致、车辆尾部存在流漆等现象。由此,认为涉案车辆并非新车,商家将旧车当新车卖存在欺诈。

审理中,该公司认可涉案车辆的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车辆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的情况在出售前即已经产生,但未详细检查。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销售车辆的4S店,应当履行对所售车辆的检查义务,保证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不存在重大瑕疵。涉案车辆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车辆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该车辆不符合新车标准。某公司虽称其所出售的涉案车辆为新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认可其主张。鉴于该公司将明显与新车标准不符的车辆出售给龚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龚某承担退车退款,并予以赔偿的责任。

案例7

新西兰苹果冒充台湾苹果属欺诈

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总价295.6元的苹果,苹果的价签上标识的产地为台湾,但苹果上所附的标识为“PRODUCEOFNEWZEALAND”(即新西兰产),张某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涉案苹果系在中国销售,其在中文价签上的标注构成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即通过该中文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完成商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担保的作用,其所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作为中国的消费者,正是因为相信了中文标签所记载的内容,才会付款从而形成相应的买卖合同关系。

张某购买的苹果的产地为新西兰,但中文价签显示的产地却为台湾,该超市向消费者所传递的商品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欺诈。据此,张某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应认为张某要求撤销与某超市之间就苹果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庭审时,张某称涉案苹果都已经腐烂,无法返还某超市。

西城法院认为,由于苹果系生鲜食品,具有一定的保质期,张某购买距今已有一年的时间,返还该货品亦不具有再次销售的意义,故判令某超市直接向张某退还货款295.6元,同时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886.8元,诉讼费由某超市承担。

案例8

网上虚构原价销售商品属欺诈

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某网络专卖店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折后价为每盒99元,方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此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西城法院。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将虚构原价的行为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对“虚构原价”中的“原价”给出了定义,即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价”,故确认该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方某向该公司退货,同时公司退还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例9

宣传牙膏有药用但不能证明属欺诈

李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70盒某品牌牙膏,共付货款2793元。对于涉案牙膏,该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上宣称“清火、止血止痛、杀菌消炎、清热解毒、有效改善牙龋发炎”等内容。后李某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西城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法》第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28条第1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而该公司的广告宣传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此外,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产品具备相关功能的《发明专利证书》、某口腔医院出具的《牙膏的功效验证报告》均不具证明目的。由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需向李某退款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10

谎称独家专利被认定为欺诈

常某在北京某公司网站以单价13189元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一台。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清华技术(纳米级二氧化钛);自主专利(最新光触媒技术),净化效率达99.96%。独家专利技术,光触媒和等离子体两大专利技术为您的生活质量保驾护航。后常某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西城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常某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其中确认清华大学与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合作关系。该生产商也不能提供宣传册所称“环保更健康 99.96%超强净化率”的科学依据。

此外,该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所宣称的等离子、光触媒专利技术为该产品生产商的自主专利、独家专利。故西城法院确认该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其向常某退款并三倍赔偿。

□本报记者 李一然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