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要找出保护“三期”女工真正的路径
向车主索要报酬行为不合法
警惕“抽奖式销售” 背后的“坑”
托管班火爆 监管不能缺席
帮人刷单
落实“高温关怀” 行胜于言
整治网络直播必须祭出“杀手锏”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向车主索要报酬行为不合法

 

这两天,金蝉北路与化工路的丁字路口南侧趴活儿的黑车司机有了赚外快的门道儿。他们在路边挂出前几日暴雨中捡到的车牌,向前来寻找的车主索要报酬。今天上午,这个路口的隔离墩上还摆着20多个丢失的车牌,路边的树上也挂着几个车牌,以北京牌照为主,也有一两个外地车牌。(7月27日《法制晚报》)

大雨中,涉水车辆很有可能车牌被水冲掉。丢失车牌的车主一定内心十分焦急,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车牌的汽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一旦上路行驶,被交警拦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于是就出现了上述的一幕,有黑车司机在水中捞出车牌,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向车主索要报酬,这种行为不仅有“趁水打劫”的意味,还涉嫌违法。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法理上讲,这种向车主索要钱财的做法不合法,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车牌所有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次,从道德层面上讲,本来车主在丢掉车牌后,就遇到了麻烦事,可捡拾者却趁机索要高额报酬,借此机会狠赚一笔,这是一种十分不道德的做法;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拾得人依法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若拾得人借机以此要挟失主,强行索要远超过必要费用财物的,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会扰乱了社会秩序。因为,车牌为车辆的合法证明,属不可流通物,不可买卖,公开买卖违反法律规定。□许庆惠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