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08]45号),文件指出,补充医保资金可优先通过为职工办理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等互助保障计划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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