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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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5000都不给 裁决赔偿18万
童工私改年龄入职 出工伤单位也应担责
公交车门夹伤乘客 法院判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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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5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童工私改年龄入职 出工伤单位也应担责

 

5个月前,15岁的王某辍学后外出打工。由于连续被几家单位以其不满16岁为由拒绝录用,王某吸取教训,来到下一家公司时,便谎称自己18岁。公司见其身材比较高大,没有深究便同意接受。

不料,仅仅过了半个月,王某工作时便受到伤害,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由于被有关部门查明系童工,未给予工伤认定。而面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公司也一再推诿,理由是其之所以招录王某,是因为他更改了年龄,其并非故意录用童工,故王某无权向其索要因为使用童工所导致的赔偿。

王某的父亲遂咨询,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照样应当向王某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即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员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甚至如果存在疑问,还应当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正因为公司在招录王某时,只是仅听王某的一面之辞,单凭对其身材比较高大的感觉,便同意录用,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其次,王某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即其中并没有将童工自己更改年龄出现的伤残、死亡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王某同样当属其列。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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